無契約關係
在租屋關係中,出租人與承租人需要共同簽訂「租賃契約」。馬崗事件中,法院普遍認為居民與前地主並不存在這樣的租賃關係。根據司法院裁判書上知悉,以咖啡店老闆游伯軒為例,法院亦認為無充分證據顯示過去地主與前手(上一個居住者)有存在租賃關係。
證據不足
律師黃馨雯表示,村民多以口頭等約定房屋居住權,而且多以現金繳納租金給地主,故無法證明居住的正當性。過去居民基於「信任」給予來收租的地主租金,然而少留下證據,僅「聽聞」、年久的「收據」,然而收據上未明確提及收「租金」,因此法院認為證據不足。
拆屋還地
此外,居民亦沒辦法依法要求「優先承購權」。「優先承購權」是指土地買賣時,地上權人(即居民)可以有優先購買的權利。然而因被判定沒有「租賃關係」,就代表並沒有合理的權利要求優先承購權。居民居住變成「無權占有」,財團因此要求拆屋還地。